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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分比特币?协议折价能判钱,新闻举证难

离婚要分比特币?协议折价能判钱,新闻举证难

目录

一、规范坐标:虚拟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协议

规范与争点的关系
《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益受保护的空间仍在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用共同资金购入/持有的虚拟货币,原则上可落入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1076条、第1087条协议离婚应就财产处理协商一致;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第70条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撤销请求
银发〔2026〕42号第(一)项、第(十九)项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约束的是涉币交易/投资行为效力,不等于离婚清算中一律“不能谈价、不能折人民币”

一句话:能不能分,先看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能不能判到钱,更看有没有可执行的折价合意,以及主张方能否证明对方仍持有或已转移。


二、路径对照:协议折价 vs 间接举证

路径代表案例关键事实结果
协议折价+人民币给付西城(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数字货币现值240万元、一人一半;因变现困难,一方承诺三年内给付另一方120万元判令按协议给付120万元
主张转移/分割但举证不足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7351号(一审天河(2022)粤0106民初40810号)一方主张对方曾转账约90万元投资比特币并隐瞒增值,提交新闻报道、百度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USDT抵充人民币共同债务福建高院(2025)闽民申6757号一方主张曾转两笔USDT约折合数十万元,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超额清偿无合意+USDT无法偿地位/相关业务非法,不能认定为有效清偿;驳回再审申请

三条线问的是同一结构下的不同切片:离婚清算里,虚拟货币要变成可执行的人民币权利,靠的是协议与证据,而不是币价新闻。


三、西城样本:协议把“币”写成“钱”

(一)案情(脱敏)

某甲与某乙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配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将数字货币现值固定为240万元,约定一人一半;同时写明:资产变动过大、一方不宜持有、变现困难,故另一方承诺欠付12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最多三年,三年后还款,“赔涨”与债权人一方无关。约定届满后未付款,债权人一方诉请给付。

债务人一方抗辩:协议签字有争议;数字货币以对方身份注册、密码由己方掌握,因对方不配合录像核验导致无法提取,造成损失,并提交写给交易平台客服的信件、交易截图、新闻截图等。

(二)裁判要点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均认可曾签订多份财产分配协议;最后一份协议就数字货币的现值、分配数额、支付时间作了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依协议请求给付,于法有据。

对债务人“对方不配合致无法提币、应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客服信件、截图、新闻等不能证明因对方不配合无法提取数字货币并造成财产损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人民币120万元。

(三)结构意义

本案并未在判决主文中判令“交付若干枚比特币”,而是把争议转化为已约定的金钱债务履行。对律师与家事争议化解而言,可复制点很具体:

  1. 估值作价:以人民币固定现值,而不是只写“币归一方”;
  2. 折价回购:明确一方以人民币收购另一方份额;
  3. 履行期限:写清付款时点,避免“形势好转再还”变成不可执行的空条款;
  4. 价格风险:可约定涨跌风险归属,减少事后因行情波动再起争议。

四、广州样本:新闻报道证明不了“还持有/已转移”

(一)案情(脱敏)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主张对方婚姻存续期间曾向某公司转账约90万元用于投资比特币,并称比特币行情大涨、对方存在隐瞒与欺骗,要求该投资款归己方所有或据实分割;同时提交银行流水、新闻报道、百度信息等。对方称确曾投资,但至特定时点已亏损完毕。

(二)裁判要点

广州中院认为:主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须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转移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离婚协议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等归各自所有;对方对银行账户大额款项已作出合理解释,且依协议约定,对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款项归对方所有。相关要求分割/赔偿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对照西城

观察点西城路径广州路径
权利基础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折价给付条款离婚后主张对方隐匿/转移比特币投资
证明对象协议真实性与给付义务是否到期对方是否仍持有或已转移虚拟货币及现值
关键证据双方互持的书面协议转账流水+币价新闻/网络信息
结果金钱给付判决可执行举证不能,分割/赔偿主张落空

同一类资产,有协议折价与无持有证明,裁判结果可以完全相反。


五、福建高院点缀:USDT不能未经合意抵人民币债

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中,一方主张通过案外人向对方支付16万元及两笔USDT虚拟货币合计约88万余元,已超额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福建高院审查认为:16万元转账发生时点与后续仍承诺还款、实际续付等事实存在矛盾,不足以证明用于清偿案涉共同债务;关于两笔USDT,主张方未能证明双方就该转账用于清偿人民币共同债务达成合意,且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主张以USDT转账清偿人民币债务依据不足。再审申请被驳回。

对家事与金融纠纷的启示很直接:即便双方曾有虚拟货币往来,也不能当然把它折算成人民币共同债务的清偿;要抵债,先要有清晰合意,并意识到监管口径下“币抵债”本身风险极高。


六、争点归纳:家事律师与金融机构各自看什么

角色重点
家事争议代理尽早固定钱包地址、平台账户、充提流水、投资款来源;离婚协议优先写“人民币折价+期限”,少写“各分一半币”却无可执行路径
主张分割的一方证明“婚内取得/共同资金投入+离婚时仍持有或已转移”;币价新闻、市场传闻不能代替持有与权属证明
抗辩一方对大额转账作出合理解释并留存凭证;若主张已亏损,宜有交易/钱包流水,口头“亏光了”难被采信
金融机构/财富顾问客户婚姻变动中的资产披露,勿把境外交易所余额、稳定币往来当成可随意抵债或隐匿的“法外财产”;合规提示与客户告知要分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