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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坐标:工资货币支付 × 法定货币 × 虚拟货币口径
- 二、路径对照:已掺USDT发薪 vs 主张合同外币工资
- 三、最高法典型样本:沈某某案——掺USDT发薪无效,按人民币结清
- 四、深圳前海样本:合同外“另有USDT工资”不予支持
- 五、对照一句:数字人民币可以依法发薪,虚拟货币不行
- 六、争点归纳:劳动者、用人单位、金融机构各自看什么
一、规范坐标:工资货币支付 × 法定货币 × 虚拟货币口径
| 规范 | 与争点的关系 |
|---|---|
| 《劳动法》第50条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虚拟货币不在法定货币之列 |
| 银发〔2026〕42号第(一)项、第(十九)项 | 废止银发〔2021〕237号,但仍明确:虚拟货币无法偿性、相关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 |
| 《民法典》第153条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币代薪、以币定薪的约定可落入无效评价 |
一句话:发薪必须用法定货币(人民币,含依法以数字人民币发放);USDT等虚拟货币既不能当支付工具,也不能当工资计价标准。
二、路径对照:已掺USDT发薪 vs 主张合同外币工资
| 路径 | 代表 | 主张 | 结果 |
|---|---|---|---|
| 用人单位已用USDT发薪,劳动者要求按合同标准用人民币结清 | 沈某某案(朝阳+三中院;最高法典型案例) | 股东主张继续以虚拟货币结清对价 | 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规定、无效;以人民币判付约27.8万元 |
| 劳动者主张合同外另有USDT工资 | 深圳前海周某案(前海法院以案说法;深圳中院维持) | 额外每月约2.5万元USDT | 举证不足+币不能当工资标准→不予支持 |
两条线问的是同一结构的两端:一边是否定“用币付过了就算清”;一边是否定“合同外还有一笔币工资”。
三、最高法典型样本:沈某某案——掺USDT发薪无效,按人民币结清
(一)案情(脱敏)
某甲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实际发放时,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后,以约2574元人民币+一定数额USDT支付。后某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随即注销,股东某乙、某丙在注销环节承诺公司无欠薪。某甲诉请两名股东以人民币支付拖欠工资、奖金等。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8215号。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2380号(2022-11-2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第三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二)裁判要点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主张以虚拟货币结清劳动对价,于法无据;劳动者要求以人民币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同时,两名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承诺“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公司相应债务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乙、某丙支付某甲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二审进一步点明: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偿性;以USDT作为劳动对价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三)结构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不在“金额算到分”,而在裁判结构可复制:
- 效力评价先行:以币代薪约定/做法违反工资货币支付强制规范,无效;
- 人民币标准回填:合同已约定人民币月薪的,按约定标准用人民币清算;
- 注销不免责:股东在注销承诺书中否定欠薪却与事实不符的,仍须对未结清工资等承担责任。
对高校教学与律所代理而言,可直接对照板书:“合同写人民币标准+实际掺USDT支付”≠已经履行完毕;无效的是支付手段,不是劳动报酬债权本身。
四、深圳前海样本:合同外“另有USDT工资”不予支持
(一)案情(脱敏)
《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2万元。劳动者主张另有每月约2.5万元USDT工资未发,并据此主张差额等;另涉违法解除赔偿金争议。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2024年11月前后法院/媒体以案说法公开;公开报道未披露案号)。
(二)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外另有USDT工资约定及应付事实;且以USDT作为工资标准违反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对虚拟货币工资主张不予支持。另认定违法解除成立,判付赔偿金差额1万元。
(三)与沈某某案对照
| 观察点 | 沈某某案 | 深圳前海周某案 |
|---|---|---|
| 合同工资标准 | 已约定月薪5万元(人民币) | 已约定月薪2万元(人民币) |
| 涉币事实位置 | 用人单位实际掺USDT发放 | 劳动者主张合同外另有USDT工资 |
| 法院对“币”的评价 | 以币支付工资违反规定、无效 | 以币作为工资标准违反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
| 劳动者人民币债权 | 按合同标准以人民币判付约27.8万 | 合同内人民币标准仍在;合同外币工资主张落空 |
| 其他结果 | 注销股东承担支付责任 | 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1万元另判 |
同一把尺子的两面:用人单位不能用“已经发过USDT”抵销人民币工资债务;劳动者也不能单凭“另有币工资”主张,把虚拟货币写成第二套工资标准。
五、对照一句:数字人民币可以依法发薪,虚拟货币不行
昨日日课已讨论: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可供冻结、划拨。本稿只点明坐标差异——
| 观察点 | 数字人民币 | USDT等虚拟货币 |
|---|---|---|
| 法律地位 | 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有法偿性 | 无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银发〔2026〕42号) |
| 发薪合规 | 用人单位可依法以数币发放工资 | 不得以虚拟货币支付/约定工资 |
| 清算后果 | 按法定货币工资债务履行与执行 | 以币代薪/以币定薪无效;人民币标准回填或主张不予支持 |
“都是电子钱包”不能混同合规结论:数币发薪走的是法定货币轨道;USDT发薪走的是无效轨道。
六、争点归纳:劳动者、用人单位、金融机构各自看什么
| 角色 | 重点 |
|---|---|
| 劳动者/代理律师 | 合同是否写明人民币标准;实际发放流水中人民币与USDT如何拆分;离职清算按人民币标准主张,勿接受“币已付清”口头抵销 |
| 用人单位/HR合规 | 薪酬制度、劳动合同、发放通道一律人民币(或依法数币);勿以“行业惯例”“员工同意”掺USDT;注销承诺书勿虚假陈述无欠薪 |
| 金融机构/支付结算 | 对企业代发、薪酬合作客户做合规提示:虚拟货币发薪触碰工资强制规范与42号文口径;勿把“稳定币代发”包装成薪酬科技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