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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设新公司再交尽调费?假“贷款资源”诈骗的风控提示

先设新公司再交尽调费?假“贷款资源”诈骗的风控提示

目录

一、手法拆解:四步把企业拖进付款节点

步骤常见话术真实目的
资源诱饵“有银行额度/内部通道/低息大额”制造信息不对称,压住企业核查冲动
主体清洗“现有公司征信/负债不行,必须新设或收购主体”让企业先沉没成本,并便于控制证照、对公户
前期收费“尽调费、备案费、顾问费、居间费、保证金”在放贷前完成资金转移
拖延失联“在审、要补材料、换通道”或直接失联/换壳阻断追偿与报案时机

合法融资顾问、中介合同并不当然违法;《民法典》中介合同允许促成订立合同后收取报酬。争点在于:对方是否虚构放贷能力或资金渠道,是否以根本无法兑现的“批贷承诺”骗取前期费用,以及付款是否与真实、可核验的服务对价挂钩。


二、案例对照:收费名目 × 是否放贷 × 裁判结果

以下事实均来自检察院、法院或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当事人已脱敏。公开报道未披露完整案号的,正文以经办机关+判决结果指称,本地备查标注【需核对】。

类型关键手法收费名目(约)是否放贷罪名/结果
武汉江汉杜某案(检察通报,2022年公开)代办银行贷款;要求先申领公司执照;收走对公卡与U盾;另虚构备案费、走流水执照费数千元+后续截留贷款/汇款;四名被害人合计约287万元部分环节曾出现银行放款,但资金被控制/截留;另有被害人仅因“备案、流水”被骗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约287万元
南昌东湖李某等7人案(检察通报,2024年公开)假借银行合作机构;高额度低利率诱导签约;拖延后仅退部分费用,再关停、换壳重设公司居间服务费约为承诺贷款额的2%–3%;四十余家中小企业,涉案约243万元通常无法获批,以流程慢等借口拖延诈骗罪;主犯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罚金20万元;其余同案十个月至十年不等
上海普陀王某等8人“AB贷”案(法院/检察公开)签贷款居间协议;以征信不足为由找“见证人”,实则以见证人名义申贷,隐瞒真实借款人手续费可至贷款总额约19%;公开报道涉手续费约83万元量级有贷款入账,但债务落到“见证人”名下;中介以虚假服务骗取手续费合同诈骗罪;主犯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万元;其余十个月至二年二等;二审维持
宜城何某案(检察通报,2024年公开)谎称可办贷款;以购买营业执照、缴纳担保费等为由收费;发送伪造执照照片各类前期费用;七名被害人合计约8.2万元(扣已退)未真实办成承诺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

读表要点:

  1. “先设主体”与武汉杜某案、宜城何某案高度同构:执照/新主体不是服务本身,而是把企业拖进可控账户与沉没成本。
  2. “居间费/顾问费预收+换壳失踪”与南昌案同构:收费发生在放贷成功之前,失败后仅象征性退款甚至不退,再换公司继续骗。
  3. 签了居间合同也不等于民事纠纷:上海普陀案明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可办贷事实、隐瞒真实借款结构,可成立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而非一律按违约处理。
  4. 无书面合同、仅口头承诺+转账的,实践中亦多见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二者区分看是否主要借助合同形式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对企业风控而言,罪名标签次要,付款节点与核验义务才是生死线。

另可对照民事路径:北京延庆法院公开的一起委托“收购/包装空壳公司办贷”纠纷中,法院认定真实目的是造假规避信贷审核、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已收费用应予返还。刑事未必每案齐发,但民事上“包装空壳办贷”本身已站不住。


三、规范坐标:刑民如何卡住“前期费”

规范与本类争点的关系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虚构贷款资源/能力,骗取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贷款居间、顾问协议常落于此
《民法典》第961条及以下(中介合同)促成合同可收费;未促成时费用/报酬规则另有约定与法定限制,不能掩盖虚构服务
《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无效后返还已取得财产、过错分担
商业银行外包/合作管理与银行声明实务多家银行公开声明未授权社会中介代收资料、代收费用、代办“过桥/提额”;冒用银行名义是强红旗

不夸大定性: 本文讨论的是对融资需求方骗取前期费用的诈骗/合同诈骗结构,以及民事无效返还;不等于洗钱罪样本,也不把合法融资顾问业务一律犯罪化。若中介与借款人串通伪造材料骗取金融机构信贷,另可能进入骗取贷款罪等结构——那是另一条争点链,此处不展开。


四、为什么“尽调费近两百万”特别危险

正规信贷尽职调查费用,通常由贷款人(银行/持牌机构)内部承担或在合规框架下约定,极少以社会个人/无牌咨询公司名义、在放贷前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接近或超过百万的“尽调费”作为批贷前提。结合上表:

  • 费用名目可任意替换:尽调、备案、顾问、居间、保证金、风险金、会员通道费——名目不是合法性证明。
  • 付款时点在放贷成功之前,且收款账户非银行对公指定账户,是核心风险点。
  • “必须先新设公司”若不能给出持牌机构书面准入标准与可核验的监管/银行文件,高度可疑。
  • 对方拒绝提供:金融牌照或备案信息、与银行的书面合作证明(可向银行官网/客服交叉验证)、合同中“未获批全额无条件退费+可执行担保”条款时,应停止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