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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券不同权?发行人为换展期票签的“抽屉协议”无效

同券不同权?发行人为换展期票签的“抽屉协议”无效

目录

一、案情:三份《备忘录》换来一张赞成票

环节事实(脱敏)
发行与持有2019年5月、2020年7月,某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多只期限两到三年的公司债券;某私募管理人通过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多次买入
危机2021年以来发行人出现债务危机,多笔债券面临逾期风险
“换票”安排2022年,为争展期议案获持有人会议通过,发行人与该持有人签署三份《备忘录》:持有人对展期议案投赞成票;议案通过后,发行人指定第三方按票面本息分期受让该持有人所持债券,使其提前退出;违约则赔偿损失
履行与违约持有人按约投票;备忘录在展期决议通过后生效;其后债券未全部按约转让,展期后部分利息又逾期
诉请持有人依《备忘录》诉请未受让部分本息全额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明示非依《募集说明书》主张兑付)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1民初7015号(2024年11月20日):部分支持展期后两期未兑付利息及逾期利息;驳回其余诉请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30号(2025年8月4日):认定三份《备忘录》无效,驳回依备忘录的本息赔偿诉请;因发行人未上诉且经释明,维持一审已判利息部分

核心争点只有一个:三份《备忘录》是否有效? 有效,持有人才能依约主张违约赔偿;无效,整条请求权基础塌掉。


二、规范坐标:三公原则、同券同权与会议决议效力

层级规范要点
法律《证券法》(2019修订)第3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书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公司法》(2023修订)第204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持有人会议;除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部门规章《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证监会令第222号)第62条募集说明书应约定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则应公平、合理;按办法及会议规则程序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规则另有约定除外)

公司法与管理办法把持有人会议建成“集体行权、决议约束全体”的机制。证券法总则第3条则把公开、公平、公正提升为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提供了民事效力出口。本案的教义学路径,正是把三公原则经由公序良俗条款落入合同效力评价。


三、二审的四层说理:为何“抽屉协议”无效

(一)目的:用额外利益操纵资本多数决

法院首先看意图。备忘录的签署目的,是发行人在偿债压力下,以额外利益换取个别持有人对展期议案投赞成票。这不是普通的商业让步,而是利用持有人会议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私下操作影响其他持有人投票决策的能力与效果,破坏了持有人会议“集体行权、保护共同利益”的制度初衷。

换言之:资本多数决合法,并不等于发行人可以用私下利益去“买票”。 多数决的正当性,建立在表决权人基于同一信息、同一风险结构独立形成意思之上;把赞成票绑上个别退出通道,多数决就被掏空。

(二)结果:违反“同券同权”

同等票面金额的债券,所代表的持有人权利应当均等。按备忘录,该私募管理人可在展期通过后、债券到期前由发行人指定第三方按票面本息受让,从而不受延期兑付方案约束,获得保底票面收益与优先退出地位。其他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持有人,却仍须按展期方案等待。这构成实质不平等,明显有违同券同权。

(三)信息:隐蔽签署损害知情权与决策权

备忘录从形式上看具有隐蔽性,未向全体持有人披露。其他投资者在不知晓“有人已拿到提前退出保底”的情况下参与表决,知情权与决策权受到削弱。公开原则在此不仅是发行披露义务的抽象要求,更是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正当性的具体条件。

(四)外部性:履行将削弱对其他持有人的偿债能力

若发行人按备忘录对未完成转让的票面本息承担赔偿责任,在债券尚未完全到期时,等同于向个别持有人变相单独清偿/提前兑付,削弱发行人对其余债权人的偿债能力,影响展期后其他持有人债权的实现。这种对第三人利益与债券交易秩序的损害,正是公序良俗否定性评价所针对的外部性。

据此,二审认定三份《备忘录》违反债券市场交易秩序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持有人依备忘录主张本息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一审已判的展期后两期未兑付利息:二审指出,持有人明确诉请并非基于《募集说明书》项下兑付义务,一审对该部分的请求权基础认定亦有误;但因发行人未上诉、二审确认利息尚未兑付,经释明后持有人同意一并处理,二审予以维持。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照:公开重组协商 vs 个别利益承诺

维度公开重组/展期协商个别“换票”利益承诺(本案)
信息公开方案向全体持有人或依规则披露,表决在同一信息基础上进行私下《备忘录》,未向全体披露
权利结构同期同次债券持有人按同券同权承受展期安排个别持有人获提前退出/保底票面,实质异权
与多数决关系在公平规则下形成资本多数决,决议约束全体利用多数决外壳,以额外利益换取赞成票
对偿债能力影响展期安排对全体一视同仁,不额外掏空偿债资源履行或赔偿将削弱对其余持有人的偿债能力
效力评价按会议规则正当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有约束力违反三公原则与公序良俗,协议无效
维度有效的持有人会议多数决无效的换票协议
正当性来源公司法、管理办法与会议规则程序无;目的与效果均否定集体行权
约束对象同期全体持有人(另有约定除外)仅约束缔约双方,却损害未参与方
司法态度尊重决议效力否定协议效力;不支持依协议的本息赔偿

五、几点理论延伸

第一,多数决的程序正义约束。 持有人会议资本多数决是团体法技术,效力以程序公平与实质平等为前提。向个别持有人输送额外对价换赞成票,属对表决机制的操纵,形式外观不能治愈实质瑕疵。

第二,三公原则如何进入合同效力。 证券法第3条是基本原则条款,未必直接等同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经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公序良俗通道,将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内化为效力评价标准,路径清晰。

第三,同券同权与风险共担。 同期同次券面本应承受同一兑付风险;允许个别持有人经抽屉安排“先跑”,等于把风险转嫁给不知情的其他持有人。

第四,请求权基础必须分清。 依《备忘录》主张违约赔偿,与依《募集说明书》主张到期兑付,是两条路径。本案选择前者,备忘录无效后该路径关闭;债券仍在手中的,仍可另循募集说明书项下权利(一审利息部分经程序安排维持,不改变这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