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一、规范坐标:无效共识 × 返还分歧
- 二、三条路径对照
- 三、全额返还路径:收款未交币
- 四、损失自担路径:同样主张“未交币”,诉请仍被驳回
- 五、已双向履行:半额过错返还 vs 二审驳回起诉
- 六、争点归纳:无效之后问什么
一、规范坐标:无效共识 × 返还分歧
| 规范 | 与“USDT买卖返还”争点的关系 |
|---|---|
| 银发〔2026〕42号第(一)项(废止原237号文后) | 币无法偿性;境内兑换、买卖、中介等属非法金融活动 |
| 银发〔2026〕42号第(十九)项 | 涉币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 |
|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 《民法典》第157条 | 无效后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
一句话:效力评价多半指向无效;能否拿回已付人民币,取决于法院如何在“第157条返还”与“损失自担”之间取舍,以及卖方是否已交付币、交付事实能否证明。
二、三条路径对照
| 路径 | 代表案例 | 履行状态 | 结果 |
|---|---|---|---|
| 无效+全额返还货款 | 镇巴(2025)陕0728民初650号;建湖(2026)苏0925民初1663号;南漳(2024)鄂0624民初554号 | 买方付人民币,卖方未证明/未完成交币 | 确认买卖无效;卖方返还已收货款(南漳另计起诉后LPR利息) |
| 无效+损失自担驳回 | 宁德中院(2023)闽09民终899号(一审寿宁(2023)闽0924民初467号) | 买方主张已付款未收到币 | 确认无效;驳回返还货款;二审维持 |
| 已履约:一审过错半返/二审驳回起诉 | 渝北一审(2023)渝0112民初39283号 → 重庆一中院(2024)渝01民终8992号 | 买方付约26.68万元,卖方已向指定钱包转入USDT | 一审无效并酌定卖方按50%返还;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
三条线问的是同一结构下的不同切片:无效认定之后,民事救济空间还有多大。
三、全额返还路径:收款未交币
(一)镇巴(2025)陕0728民初650号
某甲经微信联系某乙,约定购买4000枚泰达币、单价7.2元,合计28800元;2024年6月2日由案外人代付至某乙账户。某乙收款后未交付泰达币,后仅退还4000元,下欠24800元。某甲诉请归还货款。
法院认定:标的为虚拟货币,依据十部门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及《民法典》第153条,买卖合同无效。依第157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某乙对返还无异议。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某乙返还24800元。
(二)建湖(2026)苏0925民初1663号
2025年11月30日,某丙与某丁微信达成“U币”买卖,当日支付宝支付14500元;某丁未交付亦未退款。某丙诉请确认无效并返还货款。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及银发〔2021〕237号(案涉时有效;现由银发〔2026〕42号承接相关精神),认定买卖行为属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效后某丁取得的14500元应依第157条返还。判决确认无效并全额返还。
(三)南漳(2024)鄂0624民初554号(点缀)
某戊付15000元购买USDT,某己辩称已交币但证据未被采信。法院同样认定买卖无效,支持返还本金,并以起诉日起按一年期LPR3.45%计资金占用利息。
三条样本的共同结构是:人民币已进卖方账户,交币事实不成立或未获证明 → 无效评价与第157条返还并轨,货款(余额)全额退回。 “损失自担”在此未被读成“卖方可无偿占有货款”。
四、损失自担路径:同样主张“未交币”,诉请仍被驳回
宁德中院(2023)闽09民终899号:某庚微信向某辛购买USDT,付5000元后主张未收到币,诉请返还货款。一审寿宁法院认定买卖协议无效,并直接援引监管通知中“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驳回返还请求。
某庚上诉强调:即便合同无效,依《民法典》第157条仍应返还已取得财产,不能以部门通知免除返还义务。二审维持:交易USDT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无效且损失自行承担;驳回上诉。
与镇巴/建湖路径对照:事实外观都是“付了人民币、主张没拿到币”,规范入口都是公序良俗无效,分岔在——第157条返还是否被“损失自担/不受保护”整体压过。 宁德路径把无效后果更多落在“不予民事救济”,而非“相互清算”。
五、已双向履行:半额过错返还 vs 二审驳回起诉
渝北区法院(2023)渝0112民初39283号:某壬在案外人指引下,通过家人向某癸及其指定账户转款合计约266812元;某癸向某壬提供的钱包地址转入相应USDT。后某壬以无法登录收款平台等为由,诉请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全部货款。
一审:双方交易USDT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依第157条本应相互返还;卖方已交币,买方不能登录平台的责任不在卖方,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交易风险与法律风险均有过错,酌定某癸按50%返还,即133406元。
重庆一中院(2024)渝01民终8992号:二审认为案涉USDT交易系非法行为、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壬的起诉。
同一交易闭环,一审仍在第157条框架内做过错比例清算;二审则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推到程序出口——连实体返还比例也不再进入。对“已经交割完毕的场外买卖”,买方事后以无效为由要回全部或过半人民币,裁判空间可能从“半返”收窄到“诉请不被实体支持/甚至驳回起诉”。
六、争点归纳:无效之后问什么
| 审查问题 | 偏“第157条返还/半返” | 偏“损失自担/驳回” |
|---|---|---|
| 卖方是否占有买方人民币且未完成对价给付 | 付人民币、交币未证成 → 全额退货款 | 即便主张未交币,仍可能直接不予保护 |
| 双方是否均已完成对待给付 | 已交币时,一审可相互返还/按过错折价 | 二审可认定不受民事保护并驳回起诉 |
| “损失自担”怎么读 | 主要约束炒作/投资风险本身,不当然允许卖方无偿留款 | 作为否定民事救济的直接依据 |
| 请求权表述 | 确认无效+返还/折价+过错赔偿 | 仅主张违约/要货/要全额货款且无视无效后果时风险更高 |
场外“买U”纠纷里,合同无效几乎不是胜负手;胜负手是无效后的清算规则,以及交币事实能否固定。 收款未交币时,全额返还路径与损失自担驳回路径并存;款币两清后,买方再以无效要回人民币,空间更窄,个案可从过错半返走到二审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