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增信、供应链合同里,争议解决条款常把仲裁与法院写在同一段。真正并行“或裁或诉”才依《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无效;有先后顺序的“优先仲裁/先裁后诉”不当然无效;写上“最终由法院判决为准”违反一裁终局,但不必然拖垮仲裁部分。深圳中院2024典型之四、江西高院典型之五与唐山中院对照案,把识别口诀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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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背景
- 律师
写作方向FinancialLaw日课
- 金融法律专业解读
教育背景
- 国际法博士
- 国际经济与商法硕士
- 大学高校教师
文章
2025年修订《仲裁法》第八十一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写入“仲裁地”:当事人可书面约定;除对程序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先按约定规则确定,再由仲裁庭依便利争议解决原则确定。金融跨境合同过去常把“开庭地点/机构所在地/仲裁地”混用,新法施行后,这三项必须拆开写——尤其临时仲裁还被第八十二条钉死“以中国为仲裁地”。
私募基金合同写“杭州金融仲裁院”,外汇衍生主协议写“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借款协议写“当地仲裁委员会”——相对方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申请确认无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给出的不是“名称必须一字不差”,而是“能否唯一确定”。(2018)浙01民特153号与(2017)粤06民特1号,把有效与无效的分界钉在“能不能指向唯一机构”上。
合同只写“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没有点名常设仲裁机构——这样的外国临时裁决,还能不能进中国法院的承认执行大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0号给出明确口径:不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拒绝事由,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约定”抗辩的,不予支持。把它与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境内有限开放对照着读,金融跨境条款才不会把两条通道拧成一股绳。
2025年修订、2026年3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第八十二条,首次在全国性立法中为“临时仲裁/特别仲裁”开了一道有限的门:涉外海事纠纷,或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登记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可以约定以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按约定规则组庭仲裁。门是开了,但门框很窄——适用对象、仲裁地、人员资格、三日备案、保全转交,缺一不可。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72民特43号与(2026)沪72民特68号,把新旧衔接的审查口径钉了出来。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金融基础设施交易,常见“开放式主协议”——各方不同日单方签章、备案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有人主张“我没在你那份上盖章,就没有仲裁合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特21号驳回这一攻击;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四采同一要旨。分别签章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
银行借款、信用卡批量案件,胜负常在执行端提前发生。广仲规则第29条把财产/行为/证据保全接到法院;第十三章第119、120条又给国际因素案件备了临时措施与紧急仲裁员。《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39、58条把行为保全写进仲裁法,并明确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错误保全找谁赔?(2017)鲁01民终9021号把责任钉在申请人身上。
银行最高额保证、借款/信用卡领用合约里的仲裁条款,常被相对方以“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攻击。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特46号把路径钉死:仅以未提示为由主张无效,不落入《仲裁法》无效清单;真正要命的是另一道门——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不成立。广仲金融借款批量案里,诉请怎么写、银行怎么举证,决定胜负。
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书/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从合同或增信函未约定仲裁时,主合同仲裁条款原则上不能推定及于保证人/增信承诺人——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九与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3号同向。规范上,《仲裁法》第16条卡三要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并未规定自动扩张;可参照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第97条第2款。对照面:(2025)沪74民特27号说明保证合同自带仲裁条款时独立性仍在——独立性≠扩张至未签字第三人。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79号: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可成立,但未交付权利凭证或以适当形式公示登记的,质权不设立。吉林高院参考性案例2号/(2019)吉执复202号与(2021)最高法执监35号:保单现金价值属投保人责任财产,法院可强制提取偿债;归属非被执行人被保险人的生存金除外。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修正)》第十二章把内地法下银行借款及其担保、信用卡争议做成“快裁通道”;若同时属互联网交易,优先走第十一章。快在答辩十日/互联网五日、组庭后六十日裁决、可书面或简化审理;稳在送达核实与行为能力门槛——(2021)粤01民特870号、(2022)粤01民特1101号两则撤裁把雷区钉死。新《仲裁法》下异议要及时,司法审查原则上不审实体利息对错。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协外认3号:ICC纽约快速程序《最终裁决》利息项把应指向赔偿本金的基数误写成“(a)项所述款项”,而(a)项仅为确认解除、无金额。法院承认整份裁决,准予执行明确的360万元本金,对给付内容不明的利息不予执行——承认与执行分审,法院无权径行更正裁决主文笔误。
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初2861号(沪金法2025十大之九):港股通投资者诉A+H公司虚假陈述,公司以旧章程仲裁条款提管辖异议。法院三问定案——名义持有仍有证券权益、虚假陈述属公司事务,争议曾落入旧条款;强制仲裁规范废止且章程删条后,跨越修订日仍持股者走法院;依沪金法管辖规定第2条及住所地,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全国首例此类管辖裁定,已生效后调解结案。
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157号/(2021)沪民终1258号:信托贷款项下第三人股权质押未经公司决议无效后,出质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质押担保责任,不以处置质物为前提,但双封顶——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且不超过质物在清偿日的价值。一审曾把责任绑在质物折价拍卖上,二审改判为全部责任财产上的赔偿责任并加价值上限。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1760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断供后,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因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确需转让等条件成就时负回购法定义务,不因未参与贷款签约而免除;购房人出具的五年内回购申请表可视为授权公积金中心代为申请;无论是否已办小产证,从取得房屋时起算未满五年即符合回购条件。回购不等于消灭借款债务,还款请求与回购判令可并行。该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初97号、上海市高院(2024)沪民终611号: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主张某票据交易所未代为应答致其丧失部分追索权并诉请侵权赔偿——法院认定系统无“代为应答”法定义务,期前待签收设置合理;损失主因在持票人超期再提示及怠于对同类裁判上诉,规则事后优化不等于旧规违法。该案系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票系统功能设置诉票据交易所侵权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知识谱系·法理日课①。舒国滢《法学的知识谱系》导论开篇:法学久被排除在“科学”殿堂之外,争议常落在它究竟是决疑的“技艺”(ars),还是能够说明“何以如此”的“科学”(scientia)。本文转述这一第一刀,并用银行合同审查作轻接对照。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239号: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受益人负信义义务,划款时除核对指令是否管理人真实意思外,还须在职责与专业能力范围内对资金投向、权属证明作适当合理审核;仅做形式匹配、对外观真实性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的,构成过错。管理人集资诈骗是损失直接原因时,托管人审查疏失为间接原因,一般不连带,可酌定按本金损失一定比例赔偿。该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同一融资人常出现非标信托先逾期、银行贷款尚未违约、公司债仍兑付的“分层”现象。这不是道德排序,而是产品法律结构、合同安排、监管口径与市场预期叠出来的结果。本文对照信托、贷款与公司债规范坐标,拆开三类债务的权利基础与交叉违约等传导接口,并以非标先暴露为假设,给出贷款侧与债券侧的分轨决策要点。
银行做买断式贴现后,承兑行出问题兑不了付,持票行还能不能追出票人、追贴现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28号与沈阳中院(2023)辽01民终1591号给出同一坐标:买断只是“不约定赎回”,贴现的票据法结构仍是背书转让;追索权是法定权利,非明示放弃不消灭。买断式的意义在会计/资金/风险出表与合同安排,不在法定切断追索链。
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破2、3、4、5、6、7、8号之一裁定:保险集团与成员公司在人员、保险业务、资金管理等多方面混同,且大额资金往来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可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分别符合破产条件、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管理人可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该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系全国首例保险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保证人在电子签约平台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主张“不是我签的”并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据鉴定结论未判其连带。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853号改判:案涉电子签名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属可靠电子签名,不能以字迹样本比对否定其可靠性;应审查专有性、控制性与防篡改性。该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第一问是该次取得所依的负担行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及相应借款)——有没有效;负担无效/不成立,就不要展开《民法典》第311条。前手买卖无效只说明无权处分与登记错误外观,不是第一问的答案。本稿两案第一问均过:重庆卡在善意/尽调;南京要件打满。
实控人违法减持已被行政处罚,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径以《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主张约1.44亿元民事赔偿?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初747号认定:违法减持主要对应行政责任,证券法未将其规定为特殊民事侵权类型;原告不主张虚假陈述而走一般侵权,须自行证明损害与相当因果关系。多层嵌套(私募→再投→场外衍生品挂钩股价)下,减持人难以对间接投资者系列安排负注意义务,驳回全部请求。该案入选沪金法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